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43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大道三段20号。
法定代表人:付新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