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305号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新竹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德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中路新亚洲2期N4C688房。
法定代表人:范镇波,执行董事。
被告: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1111号833室。
法定代表人:保罗·本托(PAULBENTO),董事长。
被告:博通有限公司(Broadcomlimited),住所地新加坡768923新加坡市第7大道易松1号(1YISHUNAVENUE7SINGAPORE768923)法定代表人:谭浩克(HockE.Tan),首席执行官。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德意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博通有限公司(Broadcomlimited)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兆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