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037号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董事长。
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