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05号原告: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线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有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明,成都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兰柏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28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黄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兰柏湾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兰柏湾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成都新悦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