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95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志伟手机饰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经营者:李志高,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志伟手机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志伟手机饰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