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3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大河村市场南端东侧。
负责人张彩球,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业主张彩球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彩球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