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60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延堡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东三爻东村西2排12号。
负责人李军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延堡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