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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与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213号
案件名称SEB公司与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EB公司,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13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库利。

法定代表人:铁里?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园,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胡启德。

被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关天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勇、刘柱辉,均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EB公司(SEBS.A.)与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SEBS.A.)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EB公司(SEB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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