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56号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FUNCTIONCHAINS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
中国区全权代表人:皇甫金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上海东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通华洋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邵生如。
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洋链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功能链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