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343号之二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站前路万成华府小区15#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与长山路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4元,减半收取计15427元,由北京紫玉山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