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44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67栋2层4号。
经营者:陈君怡。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