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785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品景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56号玉美家园建材市场D005A。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佳品景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佳品景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佳品景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佳品景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