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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794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樊军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794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

被告: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综合区地上1层-D101A。

法定代表人:樊军峰。

被告:樊军峰,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军峰、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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