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794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
被告: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综合区地上1层-D101A。
法定代表人:樊军峰。
被告:樊军峰,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军峰、北京蓝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