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77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久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朝阳街5号锦城锦绣花园4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政和久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