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9725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庄6号1号楼02商业、03商业、2号楼107、108、109、02商业、03商业、3号楼02商业、03商业。
法定代表人:马百友。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