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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吴婵銮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3民初965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吴婵銮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吴婵銮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965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434。

被告:吴婵銮,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婵銮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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