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955号原告:四川宝佳依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9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戴正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伊莎贝尔品牌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麓山南路790号办公楼1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宝佳依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伊莎贝尔品牌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宝佳依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宝佳依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