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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0134号
案件名称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10134号原告: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马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2号楼6层2-710。

法定代表人: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味彩韵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食味彩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檩,被告伍壹玖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食味彩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涉案域名bscy.661798.com涉及原告专有的“隆炎烧烤”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判决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为其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10000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310元,交通费169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43类别上注册了“隆炎烧烤”的文字商标,系该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隆炎烧烤是该公司旗下的专业烧烤连锁品牌。

目前,隆炎烧烤品牌连锁门店在多个城市单门店订单月售稳居第一名,顾客口碑、售后服务、销量品质名列同行前茅。

该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浏览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隆炎烧烤”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隆炎烧烤加盟”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

经查,被告网站成立于2015年7月3日,至今已达五年,而众所周知搜索引擎上每天的搜索量巨大,被告作为专业的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的方式抢了原告方品牌大量的流量,被告通过此等恶意竞争的方式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经查,ICP备案号系“京ICP备17020208号-1”,备案主体系被告。

综上,原告经营一个品牌不易,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持有商标设置为商业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且出现在相关搜索引擎首页及被告的官方网站之上,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明显、恶意的侵犯原告商标权。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食味彩韵公司称因其发现伍壹玖捌公司已将涉案含有“隆炎烧烤”关键词的网络推广内容进行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故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伍壹玖捌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涉案链接的推广页面未使用商标“隆炎烧烤”,将“隆炎烧烤”作为搜索关键词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二、我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且涉案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适用跨类保护。

三、我公司作为招商加盟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我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且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立即断开涉案链接,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设置关键词“隆炎烧烤”进行竞价推广的行为没有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害,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21日,食味彩韵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0827060号“隆炎烧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的饭店、餐厅、酒店住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

(2020)闽证内字第6382号公证书显示,食味彩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经过清洁度检查的华为品牌手机,在百度浏览器APP中搜索“隆炎烧烤加盟多少钱”,出现若干搜索结果,其中一个搜索结果标题为“隆炎烧烤加盟_总部报价2020加盟费…”,搜索结果下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为“隆炎烧烤加盟,夜市烧烤加盟,开一家烧烤店需要多少钱,加盟费要多少钱,免费选址,免费培训,秘制配方,品牌…”,下方显示“bscy.661798.com保广告”,点击“保”显示“企业已通过实名认证,查看企业档案”,点击“企业档案”,显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成立时间2013-05-20,经营状态开业,机构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

文艺…展开”。

点击此前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显示有“烧烤店加盟”“不一样的中式烧烤”“开启烧烤新时代”“蓝海市场争相来投”“木屋烧烤”“我们不一样”“好吃才是王道”“全城吸客占一方市场”“多种产品纵享舌尖的诱惑”“百城千店快速立店”“潮流空间争相来投”“高颜值烧烤餐厅”“合作支持省心创业”及多张带有烧烤等食品的图片等宣传介绍,上述网页不含有“隆炎烧烤”字样的内容,网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京ICP备17020208号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除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外,该份公证书中还包含其他二项取证过程,所涉内容与本案无关。

经询,食味彩韵公司主张伍壹玖捌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中多次使用“隆炎烧烤”文字,并推广其他同类品牌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链接是食味彩韵公司的官方加盟项目,构成混淆,该行为侵犯了食味彩韵公司对第40827060号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伍壹玖捌公司认可公证书真实性,认可相关域名的备案注册主体是该公司,但主张相关域名实际运营主体为第三方公司,其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将域名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自行设置关键词,因涉及到的相关案件太多,目前已经无法核实涉案关键词系由何方设置,伍壹玖捌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

食味彩韵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310元。

食味彩韵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提交证据。

伍壹玖捌公司提交网页打印件若干,拟证明其作为一个招商加盟信息发布平台,属于一家为加盟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其本身并不存在实体经营业务,只是为用户提供欲加盟项目的指导服务。

且其作为一个招商加盟信息发布平台,其事前已经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目前涉案链接已断链,被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伍壹玖捌公司另提交第48093110号、第40827060号商标检索结果网页打印件,拟证明原告未在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48093110号“隆炎烧烤”商标,且第40827060号“隆炎烧烤”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晚,涉案商标不具有市场知名度。

伍壹玖捌公司还提交(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欲佐证其主张。

另查,本案诉讼中,伍壹玖捌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将法定代表人由熊伯如变更为彭波,将住所由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2号楼6层2-710。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20)闽证内字第638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食味彩韵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0827060号“隆炎烧烤”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伍壹玖捌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系由其经营,但否认“隆炎烧烤加盟”关键词为其设置,称系由第三方客户设置的搜索关键词,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伍壹玖捌公司将“隆炎烧烤加盟”字样设置为百度浏览器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隆炎烧烤加盟”,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相关关键词时,涉案网站及所提供服务的链接出现在百度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链接结果中,此种设置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的行为,目的是链接到伍壹玖捌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并指向其提供的加盟服务,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伍壹玖捌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涉案链接名称均完整包含“隆炎烧烤”文字,与第40827060号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网站主要内容为烧烤店的招商加盟推广,但并非“隆炎烧烤”品牌,而是同类型的其他品牌,当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有意通过该网站链接进一步了解食味彩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隆炎烧烤”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可能性极大,伍壹玖捌公司使用的涉案关键词含有“隆炎烧烤”字样,容易使这些消费者或经营者认为涉案加盟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所标识的“隆炎烧烤”品牌权利人或其门店存在特定联系,与第408270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的饭店、餐厅、外卖餐馆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故本院认为伍壹玖捌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食味彩韵公司对第4082706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食味彩韵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食味彩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伍壹玖捌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伍壹玖捌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食味彩韵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虽然食味彩韵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律师费的相应票据,但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本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对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虽然食味彩韵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对公证费予以证明,但鉴于涉案公证书中还包含数个其他域名,故本院对于公证费金额按比例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食味彩韵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770元;

三、驳回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杭州食味彩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

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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