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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魏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14512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魏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魏美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1451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美英,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与被告魏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1點點”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7103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生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经核准注册第7862330号及第19241271号商标。

上述商标广泛用于生根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

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楼更深签署了《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授权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维权形式包括投诉、举报及诉讼等。

魏美英未经生根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的门面招牌、产品宣传图、奶茶杯、封口膜以及员工工服等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标识,严重侵害生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生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魏美英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的权属及使用情况生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是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楼更深与生根公司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约定楼更深将第7862330号及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授权给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授权生根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且维权所得权益归于生根公司。

生根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1點點”各区门店店数统计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列表,上述证据显示“1點點”品牌在多地开设门店,门店数共2259,已开业营运的共2100。

二、被控侵权行为有关事实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27号《公证书》显示,生根公司称其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移动公证”APP应用软件进行录像取证。

该APP应用软件的技术支持公司为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并承诺该软件具备实时录像并加密储存,可以确保所录内容与拍摄时同步上传云端的结果的一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且不能对上述传送文件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更改处理。

2020年6月4日,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移动公证管理平台”网站主页https://admin.4009991000.com/可下载上述录像视频,该视频显示广州市越秀区美英饮品店的店面招牌、店内装潢、点餐单、员工工服、产品杯身均突出使用了标识。

三、其他查明事实魏美英于2019年4月19日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68号1028铺的广州市越秀区美英饮品店(以下简称美英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3月16日经核准注销登记。

魏美英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品牌服务协议书》、《品牌经营授权书》及第23103544号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第23103544号“垚燚1點點”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燚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饮、餐馆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止。

《品牌服务协议书》约定垚燚公司为垚燚一点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魏美英、郑祖成接受垚燚公司开业指导及技术服务后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在授权期限内无偿使用,开业指导及技术服务费用为149800元等。

《品牌经营授权书》载明垚燚公司授权魏美英可使用“垚燚1點點”商标,授权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授权期自授权日起2年。

生根公司表示上述第23103544号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与魏美英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不一致。

另生根公司主张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享有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美英饮品店的店铺在招牌、店内装潢、点餐单、员工工服、产品杯身均突出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同,仅在字形上存在细微差别,两者构成近似;

美英饮品店所提供的服务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亦属于同一种服务,故美英饮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侵犯了生根公司上述第7862330号及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美英饮品店已注销登记,魏美英作为美英饮品店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美英饮品店已注销不再经营,生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魏美英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故生根公司要求魏美英停止侵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鉴于生根公司因魏美英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魏美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魏美英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再结合生根公司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魏美英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该款含生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

生根公司诉请超过上述酌定赔偿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83元,被告魏美英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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