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4256号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15楼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东64-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武进。
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能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