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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纤修堂美妆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2民初2232号
案件名称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纤修堂美妆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纤修堂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2232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纤修堂美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四路99号A栋604房。

投资人:曹德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纤修堂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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