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567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暨市何曾建火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横路59号。
经营者:何曾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何曾建火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何曾建火锅店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何曾建火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