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71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跃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仁顺5巷3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跃隆玩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