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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968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968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3号7号首层(部位:自编C06、自编C07、自编C09、自编C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G0401。

法定代表人:麦家声。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63429R。

法定代表人:麦家声。

被告: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1072M。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工业园冯马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8928Q。

法定代表人:郭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花城分公司、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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