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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1266号
案件名称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朝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266号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B区A、B、C栋514。

法定代表人: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杰,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天津朝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源路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潘元一,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朝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朝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安美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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