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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与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4448号
案件名称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与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4448号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乔司空巷28-38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姐告玉城公司直播区C-31号米柜。

经营者:王序伦。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霞,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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