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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712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712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8号二层B区0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H。

法定代表人:许美杰。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诉被告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芙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的主营项目、掌柜名称、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

2.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第11类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名为:芙逸厨房电器企业店,掌柜名为:樱花厨房电器企业店,店铺信誉超过1885三钻)在主营项目、掌柜名称、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了“樱花”或“日本樱花”文字,销售一款热水器、一款抽油烟机、四款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组合套装产品。

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芙逸公司未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857424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

原告提交了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2019)京行终1241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835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3638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原告的第1209675号商标被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3月至2008年期间,原告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013年,原告获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认定第1209676号、第8574244号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2003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第1209676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03年至2009年期间,原告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原告另提交了天猫网店及京东网页截图拟证明原告生产厨卫电器,包括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洗碗机、烤箱、蒸箱、壁挂炉等产品。

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1、2020年3月5日,在淘宝网搜索店铺为“樱花厨房电器企业店”,搜索结果中显示有名为“芙逸厨房电器企业店”的店铺,卖家为“樱花厨房电器企业店”,主营为“油烟机日本樱花家用抽套装字7燃气灶…”,点击“芙逸厨房电器企业店”进入该店铺,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公示信息中载明公司名称为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点击该店铺所有宝贝,按销量排列,显示有五件产品,分别为“日本樱花燃气热水器家用13升天然气恒温电强排式即热16L即热热水”(398元,已售4件,评论315)、“日本樱花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7字大吸力烟灶消家用厨房套装包安装”(898元,已售0件,评论113)、“日本樱花暖菜宝抽油烟机7字顶侧双吸家用厨房大吸力自动清洗”(598元,已售0件,评论5)、“日本樱花抽油烟机燃气灶7字顶侧抽油烟机两三件套烟灶消套装”(898元,已售0件,评论51)、“油烟机欧式顶吸抽烟机套装壁挂式猛吸油烟机燃气灶套餐”(880元,已售0件,评论0),查看上述产品,宝贝详情页均显示“品牌:CSFYLR/日本樱花”字样,商品评论中显示有“樱花”字样。

2、2021年2月24日,在淘宝网搜索店铺为“樱花厨房电器企业店”,搜索结果中显示有名为“芙逸厨房电器企业店”的店铺,卖家为“樱花厨房电器企业店”,主营为“油烟机日本樱花家用抽套装字7燃气灶…”,点击“芙逸厨房电器企业店”进入该店铺,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公示信息中载明公司名称为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点击该店铺所有宝贝,显示有四件产品,分别为“日本樱花燃气热水器家用13升天然气恒温电强排式即热16L即热热水”(798元,已售0件,评论0)、“日本樱花A燃气灶九腔猛火智能定时双灶家用天然液化煤气灶”(268元、已售11件,评论19)、“日本樱花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套餐家用厨房三四件套装组合”(1328元、已售42件,评论609)、“日本樱花侧吸式油烟机燃气灶套餐烟灶消毒柜热水器厨房家用三件套”(1180元、已售57件,评论777),查看上述产品,宝贝详情页均显示品牌有“日本樱花”字样,商品评论中显示有“樱花”字样。

原告就本案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0元,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8年9月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异议复审裁定书、行政判决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8574249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在有效期内,原告有权就上述商标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被控侵权店铺在其主营项目、卖家名称、销售的商品名称、品牌名称使用了“樱花”字样,且相关内容中除“樱花”以外的其他内容均为国家地域名称或商品的通用类别描述,仅“樱花”具有特定含义并具有识别作用。

故涉案店铺上述使用“樱花”字样起到了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第8574249号“”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店铺使用的“樱花”字样与第8574249号商标内容相同,字体区别不大,两者构成近似。

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铺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营项目、卖家名称、销售的商品名称、品牌名称进行标示时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樱花”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经营的规模、被控侵权店铺销售的产品均为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评价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律师费但未能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事实,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确定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

被告芙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州芙逸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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