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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6550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550号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飞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西溪中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1994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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