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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93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a833号。

法定代表人:邹磊,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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