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82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晟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肖场村村委会东60米。
法定代表人:师兰兰。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北京晟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