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406号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解学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东街88号院1012室。
法定代表人:彭广斌,总经理。
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鑫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达鑫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