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549号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飞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奇欧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67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奇欧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