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459号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千栩大厦309室。
法定代表人:方科峰。
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雄。
被告: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声。
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