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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459号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千栩大厦309室。

法定代表人:方科峰。

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雄。

被告: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声。

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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