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8775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王记纸上烤鱼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春荟步行街B2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治文。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王记纸上烤鱼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诸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