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94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170号(锦东国际)西塔楼1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腾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