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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7238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238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曙光路中央帝景b区25号。

投资人:周荣杰。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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