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初14724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宸晖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德邦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1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赵志辉,执行董事。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公司)与被告北京宸晖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晖运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德邦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宸晖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邦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宸晖运达公司赔偿德邦物流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维权律师费1万元;
2.宸晖运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德邦物流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已成为一家以大件快递为主力,联动快递、物流、跨境、仓储与供应链的综合性物流供应商,并于201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4年11月29日,德邦物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德邦物流DEPPON及图”商标并于200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4384598号,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为货物传送、货运、运输、运输信息、卸货、商品打包、货物发运,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2006年德邦物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德邦物流”商标并于2010年6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730598号,核定服务项目为货运经纪(发运)、运输信息、商品打包、货物传送、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商品包装、货物发运、运输预订,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6日。
“德邦物流DEPPON及图”“德邦物流”商标经德邦物流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2014年2月19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底,德邦物流公司发现北京德邦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运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德邦物流公司商标及企业字号完全相同的“德邦”二字,且根据公开信息资料查询,德邦运通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货运代理、普通货运等业务,与德邦物流公司主营业务重合。
德邦物流公司认为,德邦运通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德邦物流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德邦物流公司商标主要部分以及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不仅侵犯了德邦物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攀附“德邦物流”商誉之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为维护德邦物流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德邦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宸晖运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德邦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德邦运通公司此前使用“德邦”不构成混淆;
二、德邦运通公司此前使用“德邦”未获得任何利益,也未给德邦物流公司造成损失;
三、德邦物流公司存在过错,未对其商标进行保护。
此外,德邦运通公司在起诉以后,已经更名为宸晖运达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德邦物流公司系第8552959号“德邦”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商品打包、运输、货物发运(截止)。
德邦物流公司另享有第4384598号“德邦物流DEPPON及图”、第5730598号“德邦物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4]第3323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德邦物流公司第4384598号“德邦物流DEPP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月,原告的“德邦物流DEPPON及图”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5年1月,德邦物流公司第4384598、5730598号注册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德邦物流公司向法院提交一系列获奖材料以证明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德邦运通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3日,其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普通货运……2019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赵辉丽变更为赵志辉。
2021年3月25日,德邦运通公司名称变更为宸辉运达公司。
本院认为,德邦物流公司系“德邦”商标注册人,享有“德邦”商标的专用权,并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德邦运通公司将德邦物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且从事的服务范围与德邦物流公司雷同,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德邦物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德邦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德邦运通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德邦运通的侵权获利金额,也未能举证证明维权的支出,本院综合考虑德邦物流公司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德邦运通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范围、持续时间、侵权方式以及德邦物流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德邦运通公司(宸晖运达公司)赔偿德邦物流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律师费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北京宸晖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律师费1000元;
二、驳回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宸晖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已交纳),由北京宸晖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