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39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原香未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德润街6号院8号楼一层006、-1层。
法定代表人:戚新军,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原香未来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