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7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剑南,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与被告刘剑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立邦公司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被告刘剑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剑南: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
审理中,立邦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立邦公司经授权取得第665336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专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立邦公司的不懈努力下,涉案两商标在市场和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
刘剑南是“拼多多”购物平台“威牛涂料教材”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侵犯立邦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剑南辩称,其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店,不清楚该店铺是否曾销售过立邦的产品,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15万元,希望降低赔偿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转让及变更注册人名义,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1.第6653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油漆)、漆、底漆等,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11月13日。
2.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漆、底漆等,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2年1月6日。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与立邦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立邦公司使用包括涉案两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03年1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2)鄂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立邦”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9)第12019号关于第XXXXXXX号“立邦赛克斯NPO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XXXXXXX”号“立邦”商标为使用在油漆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刘剑南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威牛涂料教材”的店铺。
2019年12月19日,立邦公司代理人支付129元从上述店铺购买了名称为“立邦漆立邦金装五合一竹炭超亚光五合一内墙乳胶漆墙面漆涂料”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款。
销售页面显示“已拼5747件”。
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标注“/”“/”,无防伪二维码及条形码,且立邦公司从未授权生产过该款商品,故主张被控侵权商品非正品。
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5月15日被禁售,截至禁售日,商品链接项下销售数量共计6,581件,销售金额共计891,841.30元。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权利商标合法有效并具有显著性,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就涉案两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商标法保护。
立邦公司作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许可方,根据许可协议约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故立邦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筒身的正面使用了“/”“/”标识,经对比,与涉案两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刘剑南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审理中,立邦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刘剑南辩称其身份证借给他人开设涉案店铺,不是实际经营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该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立邦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立邦公司主张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该赔偿计算方式不予采纳。
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刘剑南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刘剑南的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立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应凭证予以证明,然确有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律师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等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公证费及调查费,确系原告为维权所支出,有相关发票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公证人员及调查人员的工作量、本案案情等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刘剑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剑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