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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552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魏晨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552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晨曦,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恒台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div>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魏晨曦、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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