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654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舒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泳溪乡大柳溪村柳溪亚路5-2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叶晓委。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舒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