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924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福聚永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南爱玛裕文玩区玛厅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霞,职务不详。
被告:保定聚完美鞋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德山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职务不详。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聚永鸿商贸有限公司、保定聚完美鞋垫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