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945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俊海。
被告:张丽,女,1966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张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张丽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