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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佳兴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90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佳兴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佳兴通讯产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初90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佳兴通讯产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区常兴路**。

经营者:许海瑞,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佳兴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代理审判员  陈 琳 代理审判员  黄 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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