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戴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0342号
案件名称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戴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戴仁辉;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0342号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龙门路龙门居14座3字楼H室。

诉讼代表人:杨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云,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骋,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1401房。

法定代表人:戴仁辉,总经理。

被告:戴仁辉,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万佳服装广场1街51档(02)。

经营者:戴仁辉。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老爷车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戴仁辉、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以下简称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云、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戴仁辉、联顺老爷车服装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我国注册有第889295号注册商标。

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老爷车”系列商标实施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战略,同时对“老爷车”系列商标进行了1-44全类申请注册,并获得多项荣誉,2008年,第889295号、第529328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戴仁辉于2007年9月14日成立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2011年11月21日,戴仁辉又与案外人设立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被告自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设立起至今,持续实施侵犯原告“老爷车”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爷车”字号;

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89295号、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共同辩称:1、原告的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规范经营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依法登记设立合法经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3、原告称被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企业名称的使用并不存在使用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戴仁辉辩称: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原告错列戴仁辉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企业情况及商标情况原告于1999年9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原告在本案提交的起诉状加盖有原告公司公章及诉讼代表人签名。

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89295号(见附图一)、第3028282号(见附图二)、第529328号商标(见附图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200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2000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01254号《关于第3190027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原告的“老爷车”服装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销售并进行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原告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第529328号、第88929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主张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所涉品牌推广情况、获得荣誉情况及维权情况,提交了以下证据:1.判决书及相关生效证明,包括(2004)杭民三初字第396号、(2008)杭民三初字第283号、(2011)穗天法民初字第329、330号民事判决书等,上述判决均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所获得包括“中国名优品牌”“浙江省消费者放心满意十佳服饰品牌”等荣誉证书。

(二)被告主体情况及商标情况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该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704443号“CLASSIC’SCAR”、第8309956号“车型图及YINGHAOCHE英豪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2011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

经核准转让获得第1298577号“车型图及YINGHAOCHE英豪车”、第301175号“Classic’sca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200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于2007年9月14日注册,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三)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举证情况原告明确本案主张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老爷车”文字,侵犯第889295号注册商标;

2.三被告在销售服装、外包装及吊牌上印有“老爷车”字样,侵犯第889295号注册商标;

3.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在经营场所、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许可经营的场所突出使用“老爷车”文字,不当使用车形图形,侵犯第889295号、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

4.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老爷车”文字及车形图形,侵犯第889295号、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

5.被告在服装吊牌以及经营场所组合使用“老爷车”文字和车形图形,侵犯第889295号、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

原告另明确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被告从事服装经营,原告的企业字号注册在先,作为同行业的在后注册的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企业名称中包含“老爷车”字样,属于不正当竞争。

关于上述侵权行为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门店照片,店招左侧有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以及?标识,右侧有“联顺老爷车服饰”字样,招牌右下角有“一街51”字样,门店内悬挂招牌有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以及?标识,原告称该门店系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经营地;

2.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天工商函字(2016)第754号回复,载明该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6日就投诉人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到位于广州市先烈东路万佳广场51档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经营者:戴仁辉。

其现场招牌由原告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联顺老爷车服饰”字号,已更改为其商标注册第1298577号及第3001175号的注册商标,档内经营商品吊牌及宣传资料均使用该两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及宣传等。

3.www.classicscar.com.cn网页截图,该网页主页显著位置使用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标识以及“都市商务男装”字样,“联系我们”载明“香港老爷车联顺国际有限公司”“总代理: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新燕大厦14楼1401-1408室”“门市部: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43万家广场一街51档”等内容;

4.服装吊牌,标有“CLASSIC’SCAR”字样及车图形以及“www.classicscar.com.cn”,原告主张上述服装吊牌从原告经营的门店获取,系由被告采取非法途径将商品混入原告经营门店。

被告对于上述证据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回复函并未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经庭后核实,网站www.classicscar.com.cn所显示的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标识以及联系方式与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内容一致。

(四)被告的举证情况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前台照片以及加盟店照片,显示悬挂招牌均有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标识。

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另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天工商函字(2016)第839号复函,该函中称该局作出的穗天工商函字(2016)第754号复函是该局就调查情况回复投诉人中止该案件调查,并不是案件终结,并未认定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提交了其门店照片,照片显示该门店店铺招牌正中有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招牌右下角有“一街51”字样;

门店内悬挂招牌有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字样以及?标识。

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于庭审中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授权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使用商标。

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另称其于2012年7月6日申请注册车形图案及“CLASSIC’SCAR”商标,现该商标处于复审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民事判决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函、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被告提供的工商注册资料、商标注册证、照片、回复函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加盖有原告公司的公章及诉讼代表人的签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其起诉亦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一、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点一。

原告系第889295号商标、第3028282号商标、第529328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故原告就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认为: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吊牌及外包装上使用了“老爷车”或“老爷车”及车型图案的组合标志,故原告基于此提出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网站www.classicscar.com.cn显示的联系方式载明的总代理及研发中心地址均指向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在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网站系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经营,并用以宣传服装销售。

该网站主页使用的车型图案与原告主张的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商标中的车型图案近似,构成侵权。

3.原告提交的联顺老爷车服装店的门店照片与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提供的门店照片显示的内容高度一致,且工商局出示的回函中亦确认了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变更店铺招牌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曾经使用了包含“联顺老爷车服饰”字样的店铺招牌。

“联顺老爷车服饰”的核心内容为“老爷车”三字,与原告第889295号商标以及第529328号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相比仅有繁简体之别,两者构成近似,且第889295号、第529328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铺销售与原告第889295号、第5293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服装,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或其他关联,或将该商铺销售的服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4.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提供的照片中显示其经营店面内的车型图案与原告主张的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商标中的车型图案构成相似,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侵犯了原告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商标专用权,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还侵犯了第889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点二。

原告作为经营“老爷车”服装品牌的香港企业,其企业名称应予保护。

原告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1254号《关于第3190027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已认定,原告的“老爷车”服装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销售并进行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认定原告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第529328号、第88929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亦认定“老爷车”商标及该品牌服饰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悉,并判令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等。

原告的文字商标、服装品牌与字号相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老爷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作为从事同类服装销售的公司,与原告存在密切的同业竞争关系;

其次,原告登记时间早于两被告,其“老爷车”属在先企业名称。

两被告企业登记在后,其对原告的“老爷车”服装品牌亦应知晓,但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导致企业名称冲突;

据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889295号、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已停止使用原店铺招牌,其对第889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故原告对该商标的停止侵权诉请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意,被告广州联顺老爷车公司、联顺老爷车服装店应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爷车”文字。

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戴仁辉作为该商户经营者,应与被告联顺老爷车服装店依法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被告因此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无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本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主观故意、被告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戴仁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爷车”文字;

二、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戴仁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享有的第3028282号、第5293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戴仁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负担4600元,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戴仁辉负担92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HONGKONGLEGENDWAILAMINTERNATIONAL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联顺老爷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联顺老爷车服装店、戴仁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