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001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文,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武汉龙笑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1幢5层B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娟娟。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龙笑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经本院询问,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