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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莲馨园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25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莲馨园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莲馨园分店;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2523号原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恒丰路****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5102H。

法定代表人:林耀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4806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24660。

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莲馨园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岗路笋岗新村****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F1B37。

负责人:徐明。

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工业园****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6591L。

法定代表人:林耀辉。

原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莲馨园分店、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8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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