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1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闽泉建材经营部,经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十里河民乐建材市场内74。
经营者:王庆捷。
被告: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2区8号对面。
经营者:罗荷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福闽泉建材经营部、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受理。
柏瑞润兴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