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汪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旺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园D栋4楼。
法定代表人:季正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哲,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旺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85726.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