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11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万铁平,男,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南大街菜市场胡同九号。
上诉人万铁平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万铁平于2017年11月14日以与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铁平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铁平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五角,由万铁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